所以,宪政与立宪主义就其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,但就其活动形式和功能而言,两者又有所不同。
因此,在2012年1月1日后,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,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3个月期限执行。耿宝建,法学博士,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。
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立即执行申请后,应及时进行书面审查。这既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,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,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一个重要标志。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,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。因此,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即为除斥期间,没有中止、中断之说。当然如果进一步细化,还可以再进一步规定: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在2012年1月1日前届满的,行政机关可以依据《若干问题解释》第88条的规定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,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宜突破并创设新的机制?二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表面上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,但却又有纵容行政机关放弃职守之嫌。一种意见认为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对于2012年1月1日前生效的行政决定,且行政机关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,都应当适用《若干问题解释》中180天的规定。特别是在经济上,东西方、中国和美国出现了互相依赖、二者有共生现象(因而有人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国这个词)。
而反宪政派打着捍卫人民民主制度的幌子,维护的却是集体世袭的封建专制制度。面对这种思潮,我认为理论界不容沉默。一到衰弊陵夷之际,神经可就衰弱、过敏了,每遇外来的东西,便觉得彼来俘我一样,推拒、惶恐、退宿、逃避,抖成一团,又必然想一篇道理来掩饰。我们的前国家主席王震访问英国时见到他们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好,不胜赞叹说:这不就是社会主义吗?。
宪政是规限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基本元素。这种否定民营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也不过是推行国进民退,企图为权贵资本所垄断的经济开路。
我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,被派去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联络员,与闻其事。(见《刘少奇选集》下卷,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450~452页。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。建立人大制度后,就不再如此了(不能以人大名义去执行)。
82宪法是继承、发展54宪法、否弃75宪法的产物。宪法从序言到条文都没有这个规定,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天然的、永久的执政党,只在宪法序言中以历史经验的表述方式肯定了党的领导。他指出: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。即使我们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,也不能否定权力的必要分权与制约。
现代恐资病患者的政治意识背景则是阶级斗争为纲,其心理根源则是民族自信力的丧失。在现今的西欧、北欧一些国家,其社会主义因素比之现在某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要实在得多。
这三权不但是指党的有关权力,而且也涵盖了国家立法(决策)、行政(执行)和司法(监督)三权,只是变换了一个更广义的分权制衡的概括说法而已。当年康梁变法、辛亥革命、五四运动,都曾被保守派斥为西方过激主义加以打压。
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,是防止权力专横和腐败的普适经验,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的宪政通则。谁主张实行宪政,谁就是要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和基本制度,实行西方资产阶级专政。事实上刘少奇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54宪法草案报告中就指出:该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。民营经济为国家提供的GDP和税收,占总体的大半以上。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、暴力社会主义,毛泽东的马克思+秦始皇的贫穷社会主义。在新中国建国前,共产党作为革命党,在民主革命时期以其正确的纲领、路线和立党为公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为人民立功的实践,曾经赢得人民的高度信任、拥护,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,就可以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(但不是作为全国的执政党执政)。
(《坟·看镜有感》)就是西洋文明罢,我们能吸收时,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己的了。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也应当以实行宪政为其重要特色。
何况现今我国企业很多是混合经济,既有国有股,也有私人股,还有外资股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4.倡言司法机关不但要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而且在组织上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把党置于直接违宪的境地,是退到反右前后的历史错误。最近党刊《红旗文稿》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的一篇长文《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》,认为宪政姓资,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,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。
一些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,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没有像列宁所预言的那样,已是垂死的,反而寿命延长,是由于他们实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在《共产党宣言》中提出的十项社会保障政策。就马克思主义派别的社会主义而言,就有第一国际时代马克思、恩格斯的社会民主主义,第二国际时代社会党人的民主社会主义,在当代则是北欧、西欧某些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。这是一种陈旧的、反民主法治的封建小农思维逻辑。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、制定宪法以后,更是经过每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,共产党执政才有合法性。
宪法与宪政本是文本与理念、形式与内容、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关系。本文是作者先后在清华大学、湖南大学、湘潭大学等高校论坛、讲座上的发言稿的综合 进入 郭道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宪政 。
还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。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《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》中提出: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,成为党的驯服工具。
杨文还硬说建国后中共文件和领导人都不再提宪政一词,以此证明宪政过时和姓资。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有些类似,它既是立法机关,也是执行机关:委员会立法或作出决议之后,由各委员(多身兼总理、副总理和各部部长)以政府委员的名义去分头去执行,可说是议行合一体制。
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,父传子,现在已经传到孙了。从以上对杨文关于宪政罪状的剖析,可见,反宪政派之所以反宪政,如果不是无知,就是别有所图。有的地方(如浙江某市)私营经济几乎达到100%。这些涉及动用军队的重大权力,都属于全国人大及经它选举产生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。
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已提出:建立健全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。问题在于,怎样理解这个领导力,怎么去领导,是搞党政不分,以党治国?还是实行民主宪政?关于以党治国,邓小平在1941年就批判过,指出那是国民党的遗毒在共产党里的腐朽表现。
并不因而排斥执政党对人大的具体工作的政治指导作用,也无否定政党制度和党的领导的意思。统治者要统治人民,不是靠权力分立,而是靠整个统治权力的合力,即人民主权或某阶级的专政。
82宪法如此处理,是符合宪政原则的。比如执政的社会主义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处于主流地位。